李先生: 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程序: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经调查,李德明本人未向村委会书面申请低保救助,且李德明的儿子李金国、儿媳孙勤英常年在广元务工,家庭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政策。 磨滩镇 2020-8-13 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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