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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6 09:22: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四川省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规定,结合四川林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载体是本级政府林业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林业行政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林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

第八条 林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

(五)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等。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林业行政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条 林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公示林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实行“谁执法谁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均应经过审查,经林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林业行政机关认为公示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林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并经林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林业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公示。

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应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林业行政执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林业行政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林业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