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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8 17:03:13 来源:区农业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广元市昭化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申报2017年度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公告

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广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荐申报第八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广农专合办【2017】1号)和广元市农业局《关于推荐申报第二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广农经【2017】1号】)文件规定,决定即日起受理2017年度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市级合作社申报条件、标准、程序、材料

一、市级合作社申报条件、标准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县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符合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监事会负责财务内部审计,也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

6、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并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

2、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六)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核发成员出资证,产权关系明晰。

2、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七)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原则上不低于100户,核发成员证,成员名册真实完整。其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与成员的交易量(额)高于本社交易总量(额)的5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区)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4、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参与“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者“农商对接”。

(八)产品质量安全

1、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产品或基地认证。

(九)产业基础牢固

1、主导产业是本县(市、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鲜明。

2、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十)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二、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在5月15日前自愿向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报市农业局。

三、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2、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请示;

5、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7、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等(复印件);

9、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专用章);

10、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11、理事、监事、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3、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人民银行专用章);

14、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15、合作社基地、办公室、荣誉证书等相关图片;

1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标准、程序、材料

一、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标准

市级示范场进入家庭农场名录库,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类型

单位

规模

粮油

面积(亩)

50以上

蔬菜

面积(亩)

30以上

水果

面积(亩)

50以上

其他经济作物

面积(亩)

50以上

年出栏(头)

500以上

肉牛

年出栏(头)

10以上

年出栏(只)

100以上

肉禽、兔

年出栏(只)

10000以上

蛋鸡

年存栏(只)

2000以上

水产养殖

流水及网箱养殖(平方米)

500以上

池塘养殖面积(亩)

20以上

林业类 

用材林(亩)

100以上

干果类(亩)

40以上

中药材(亩)

20以上

食用菌(万袋)

2以上

林业资源开发

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农机服务类

作业面积(亩)

100亩以上

植保类

作业面积(亩)

50亩以上及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

休闲农业、特色产业

面积(亩)

50亩以上

其他类

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

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二、市级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在2017年5月15日前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填报《广元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审查。区农业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广元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六)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七)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九)农场的信用报告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农场图片、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区级、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广元市昭化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