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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于2018年3月颁布了《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拟对《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30日至6月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联 系 人:舒诗涵

联系电话:(0839)3357066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邮    编:628017

传    真:(0839)3275592

附件:《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
市城区不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多人自行车。
第四条 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循“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应该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利州区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成立以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审批;组织市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以及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停放场点,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进行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和违反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处理。
(三)市城乡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城区慢行交通网络规划;负责牵头制定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四)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社会治安管理;负责查处蓄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投放车辆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负责运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广告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会同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制定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专项存储和退还细则,共同负责运营企业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七)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级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八)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维护;负责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清扫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体系。
市城管执法局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市城区的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将运营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经营资格
第八条 运营企业可以采取免押金、预付金或者会员费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采取免押金、预付金或者会员费等方式的运营企业优先进入,按照优进劣出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停放场点设置申请,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在规划设置的停放场点内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并在停放场点设置告示牌,告知用户车辆使用条件、保险情况、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等事项。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管理队伍。
(二)运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
(三)采用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金或者会员费等方式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银行开立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四)互联网平台安全评估报告送交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申请设置停放场点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场点设置申请。
(二)企业基本信息和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三)运营模式、运营区域和车辆投放数量。
(四)与用户签订的电子服务协议文本。
(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
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或者押金性质费用的,应当提供与银行签订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摆放整齐,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相关部门的监管平台;
(二)公布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三)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主动为使用者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公示理赔程序;
(五)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车身醒目位置和手机APP设置禁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的警示标语、标识;
(六)配备相应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清洁和检测车辆,及时处理故障或者破(污)损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外观整洁、安全完好;
(七)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八)利用电子地图围栏等电子化手段规范使用者停放行为;
(九)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使用者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退还办法在收取押金、预付金时应当事先告知使用者。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使用者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质量等原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退出经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退还使用者押金及预付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二)骑行前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三)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五)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在收集使用注册用户信息前,应当以通俗易懂的合理方式向用户具体明确地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用途与范围,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确保用户的知情权,不得以概括性的方式获得授权。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收集来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者传播信息。运营企业应当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者擅自泄露和外流。
运营企业每6个月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供市城区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与使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车辆投放、撤销停放场点许可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车辆乱停放问题严重的。
(二)企业线下运营服务不满足要求的。
(三)承诺不收取押金而实际收取押金或者变相收取的。
(四)不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的。
(五)未按协议及时退还用户押金的。
(六)不服从资金监管的。
(七)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
(八)用户有效投诉较为集中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反馈情况:
4月30日至6月5日期间,征集到意见1条:建议APP有单独留言互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