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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9-17 字体: [ ]

有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绩效评价结果,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如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筹集公租房,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省级示范。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上)补助金额为本次下达金额与提前下达金额(川财综〔2019〕30号、川财综〔2020〕6号)之和。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地方)

2.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3.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2020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