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标题 征收中心恶意违约 被征人无家可归
写信时间 2014-11-17

昭化区人民政府:    本人xx,男,汉族 ,生于19xx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高阳镇崔河村x组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是广元市昭化区青梅路二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 本人为了积极配合政府对青梅路二期棚户区的改造,于2012年10月16日主动与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青梅路二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意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本人所有的元坝区供销联合住宅楼住房一套【房屋所有证号:城C元字第20060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元国用(2006)第0133号;用途:住宅;产权性质:私有;房屋结构:砖混;房屋所在的楼层数3;幢号:1;家庭成员:5;证载面积:68.32平方米】,并约定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于青梅路二期3幢21层A1-3号,结构框架,用途住宅,户型A1-3,建筑面积101.05平方米住宅一套产权调换给我本人。签订协议后,我积极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了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进行拆除,并履行了全部手续。现青梅路二期棚户区改造已经完成,但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却告知我青梅路第二期3幢只修建了20层,并未修建21层,无法向我履行,致使我一家人至今无房可住,无家可归。 我经多次向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催促其履行,但却被一口告知不能解决,不得以我只有向人民政府反映,请求解决: 一、我于2012年10月16日与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青梅路二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却以其客观的恶意违约行为表明其不能履行承诺的对我产权调换的义务,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回答,解除该议; 二、由于广元市昭化区房屋征收中心的恶意违约行为属根本性违约,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我实际损失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 望人民政府尊重人权,尊重民生,及时处理,让我及时得到补偿,另购合适住房,让一家人可安心生活,谢谢! 此致

信件的处理结果
  • ***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征收中心恶意违约 被征人无家可归”的信访件已收悉。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处理此事。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青梅路二期棚户区改造不能按补偿安置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基本属实。青梅路二期棚户区改造规划修建23层,因棚改成本及房地产市场低迷等原因,广元市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降层方案,并于2014年8月14日经区城乡建设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上通过,由23层降为20层,您户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21层,导致无法向您户履约。 对于此种情况给你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我们将立即派人与您沟通联系,确保你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也请您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为谢,祝好! 广元市昭化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12月16日

    区规划和建设局   2014-12-07 17:20